伸向隱私的黑手該住手了
近日,一些明星的電話號碼、航班信息、酒店房號等信息在網上被肆意傳播,以至被迫更換號碼、“藏身”機場。明星是公眾人物,他們的隱私就該被“曝光”嗎?
不止受人矚目的公眾人物,普通人的生活也在一雙雙“黑手”的操縱下備受煎熬,防不勝防的隱藏攝像頭、被低價倒賣的個人電話、隨處可搜的證件號碼……無時無刻的信息泄露使每個人“裸奔”在現代社會中,輕則影響工作生活,重則危及生命安全。

“5G”時代來臨,大數據社會對個人信息的采用只增不減,但隱私保護似乎還沒有乘上法制健全的“快車”。在實際生活中,哪些信息采集是必要的,沒有明確的法律界限,僅憑商家需要,一張會員卡就可采集顧客的身份證號碼、電話號碼、家庭住址等信息。然而,這些信息有沒有泄露、什么時候泄露、泄露到什么程度,顧客一概不知。
個人信息保護,不僅需要公民個人提高防范意識,更需要政府加強監(jiān)管、企業(yè)加強自律。8月22日,民法典人格權編草案三審稿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草案就隱私權保護、個人信息保護等問題進一步做出規(guī)定。越來越精準的法治管理,為公民信息保護帶上堅固的“保護罩”。
現今,網絡技術日新月異,企業(yè)在追逐利益時,是否也該把信息安全系數納入考核指標?在搶占市場時,是否也將用戶隱私當作企業(yè)責任?若把用戶的“個人信息”當作“生意”,則拋棄了企業(yè)的社會責任,放棄了企業(yè)的信用形象,必然寸步難行。
公眾人物不是“公開人物”,公民隱私不可隨意“曝光”,任何企業(yè)或個人,一旦向個人信息伸出“黑手”,等待他的必將是法律的制裁。(賈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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