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車脫鞋有辱斯文 以暴制暴亦不可取
近日,在海口一列前往三亞的動車上,一乘客脫鞋將腳搭在前排椅背,且不經意地來回蹬動。前排乘客起身讓他把腳放下,他不但沒認錯,還怒懟回去,雙方由此發生口角后互毆。事后,雙方都不愿接受調解,警方對先動手的前排乘客罰款500元,后排乘客罰款200元。(紅星新聞)
列車不文明事件并非首次,事后整改教育確實讓不少不文明者收起了“囂張”氣焰,也為社會其他人起到了警示作用。總的來說,文明總體形式還是朝著和諧美好的方向不斷發展,但對于乘車文明的“漏洞”仍需及時縫補,對于“小打小鬧”事件更不應該放縱。

列車屬于公共場合,旅客脫鞋之舉確實是有辱斯文。在社會大環境下,約束好自身行為是作為公民該有的意識,個人行為反映的是文明程度、城市形象、思想道德教育等眾多方面的情況。在家庭小環境下,個人行為習慣會久而久之會影響家庭其他人員的行事作風,正所謂,“近朱者赤近墨者黑”不文明行為對有小孩的家庭教育來說是最致命的。
面對不文明事件,應“動之以情,曉之以理”,讓其知曉自身的不文明行為帶來的影響,而并非采用偏激的方法來制止其行為。脫鞋是沒素質的體現,屬于個人道德范疇;打架斗毆是尋釁滋事,屬于法律法規范疇。對于不文明行為本應羞愧難當,但當事人的“理直氣壯”真是讓人匪夷所思,其行為之粗俗,舉止之猖狂,素質之低下,讓人真是無言以對。
對于脫鞋行為,目前雖明文禁止,也沒有相應的處罰。但即使言語交涉制止不了,也不能用暴力進行制止。在尚無法律法規明確規定的情況下,應尋求列車員或乘警的幫助,制止后排乘客的脫鞋行為,還車廂這個公共空間的清爽與良好的秩序。
根據2012年修訂的《治安管理處罰法》第23條第三款規定:“擾亂公共汽車、電車、火車、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處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500元以下罰款。”本應是不文明道德行為事件,之后卻是上升到法律層次,之后兩人為其行為買單,也是為社會廣大群眾上了生動的一課。(陳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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