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拋物該如何“分配”責任
近年來,高空拋物墜物事件越來越多,導致多名無辜群眾罹禍,被稱為“懸在城市上空的痛”。許多高空拋墜物事件面臨找人難、取證難的難題,很難確定直接責任人,不少居民對此種劣行嚴厲譴責但又不得不為此事“背鍋”,承擔“共同補償”法律責任。
在建筑物中拋擲物品,是具有高度危險性的危害公共安全的違法行為,不僅是不道德的行為,更是法律嚴格予以制止的行為。居民從建筑物向外拋擲物品致人損害,不僅僅是在民法上承擔民事賠償責任,還可能涉嫌危害公共安全,在刑法上承擔刑事責任。法律明文規定禁止從建筑物中拋擲物品,是對建筑物拋物損害責任的基礎性規定,是給居民提出了一個明確的警示和要求。

民法典侵權責任編進一步規定了高空拋物的法律責任,新增了“建筑物使用人在賠償后可追償”的條款,并明確了物業管理機構防范義務、公安等機關調查義務等。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條規定:禁止從建筑物中拋擲物品。從建筑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筑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的,由侵權人依法承擔侵權責任;經調查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給予補償。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補償后,有權向侵權人追償。物業服務企業等建筑物管理人應當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規定情形的發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應當依法承擔未履行安全保障義務的侵權責任。發生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機關應當依法及時調查,查清責任人。
高空拋擲物致人損害,首先應當由侵權人承擔責任。但是可能的侵權人范圍是極廣的,高樓住戶可能達幾十上百戶,其中不乏租戶等流動性人口,往往很難確定直接責任人。在經過公安等機關充分調查,仍然無法查清責任主體,才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共同承擔補償責任,建筑物使用人有證據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除外。找不到直接責任人,只能通過共同補償的方式來彌補受害人的損失,同時督促全體建筑物使用人高度注意,自覺預防和杜絕該類損害的發生。若日后確定了責任人,對于已經承擔補償責任的建筑物使用人,民法典規定其有權向侵權人進行追償的權利,也是對侵權人一種警示。民法典強化了物業管理機構對高空拋擲物問題的安全保障義務責任,倒逼物業公司加強管理,完善保障措施,主動采取措施,盡可能地避免高空拋擲物事件的發生,避免企業在日常管理中疏于安全防范,出事之后卻推卸扯皮。劉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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